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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周文馨 趙志鋒
  聽到法院裁定後的那一刻,今年27歲的服刑人員張某眼睛濕潤了。因為次日,他就能踏上回家的路,與妻子及4歲的兒子團聚。“我好想抱抱孩子。”張某說。
  今天上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蘭州新橋監獄公開審理服刑人員張某減刑一案,該案是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施行後,蘭州中院辦理的首例減刑案。
  上午10時許,該案開庭審理。張某於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曾在甘肅省臨夏縣一家醫葯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將收取的17餘萬元的部分藥款扣留,據為己有。臨夏縣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並退還贓款。監獄服刑期間,張某積極悔改表現突出,2012年被蘭州中院減刑1年6個月。今年以來,因張某多次受到監獄嘉獎,蘭州新橋監獄向法院報請再次減刑5個月。
  庭審中,刑法執行機關代表當庭宣讀減刑建議書,2名檢察員出庭進行法律監督,服刑人員張某出庭接受審理。執行機關當庭出示張某多次受表揚、記獎、積極改造積分等原始材料,同時又申請了兩位證人(同監舍服刑人員)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官、檢察官詢問。
  庭審後,經合議庭評議,法院當庭作出裁定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根據《刑法》之規定,對張某減去有期徒刑4個月零9天的刑法執行,即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裁定結束後,張某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家人沒有因為我入獄而離開我,兒子剛滿月,妻子就帶孩子來看我。我不能再辜負了親人,努力改造,早點出獄和他們團聚。”談起未來的打算,張某表示,出去了就要好好乾點事,讓妻子、兒子和我的父母過上好日子。
  該案主審法官田晨說,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將以往的“審批”模式,變成“審判”程序,有利於法院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減刑假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法制網蘭州6月5日電  (原標題:蘭州中院依照新規審理首例減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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